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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“名楼”说法】第100期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法条解析
2023-08-17 10:59:07 字号:

【“名楼”说法】第100期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法条解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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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法,方能知法、懂法、守法。【“名楼”说法】每日精选一条法条,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,与“法”同行,“典”亮生活,今日学习的内容为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】。


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

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,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

(一)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;

(二)致使用户信息泄露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三)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,情节严重的;

(四)有其他严重情节的。
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
释 法

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被认定为“网络服务提供者”:(一) 网络接入、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、计算、存储、传输服务;(二) 信息发布、搜索引擎、即时通讯、网络支付、网络预约、网络购物、网络游戏、网络直播、网站建设、安全防护、广告推广、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;(三)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、通信、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金融、教育、医疗等公共服务。

 

来源: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

编辑:周可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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