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即下载
【“名楼”说法】第161期 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罪 法条解析
2023-11-15 15:08:31 字号:

【“名楼”说法】第161期 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罪 法条解析

640.png

学法,方能知法、懂法、守法。【“名楼”说法】每日精选一条法条,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,与“法”同行,“典”亮生活,今日学习的内容为【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罪


小剧场

王四是某县城黑社会“混混”,经常带领一帮“小弟”到处寻衅滋事。一天,王四的跟班被另一个邻县的“混混”头目张五揍了,王四听说此事后觉得失了面子,于是组织30余名“小弟”带着管制刀具前去与对方帮派火拼。事发当天,现场造成3死10伤。随后,王四与众“小弟”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。


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罪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条   

组织、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;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其他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可以并处罚金。

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、爆炸、绑架等犯罪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

释  法

1.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,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和财产安全。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,也可以是外国人。对象为恐怖活动组织,即以实施杀人、爆炸、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。

2.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、领导、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。

3.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,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。

4.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,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,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,明知组织、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,却仍然故意组织、领导;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。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罪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,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,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,有的是为了图财贪利,还有的是人格变态等。无论犯罪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,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。




来源: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

作者: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

编辑:周可欣

点击查看全文

回首页
返 回
回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