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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“名楼”说法】第196期 第三人代为履行 法条解析
2024-01-05 09:48:00 字号:

【“名楼”说法】第196期 第三人代为履行 法条解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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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法,方能知法、懂法、守法。【“名楼”说法】每日精选一条法条,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,与“法”同行,“典”亮生活,今日学习的内容为【第三人代为履行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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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老吴约定该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都由老吴承接,并签订了《货物运输合同》,签署合约为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老吴双方,合同内容包括调运车辆、雇佣运输司机的费用都由老吴与运输司机统一结算,与该物流有限公司无关。2023年8月,在运输前,该物流有限公司与老吴已经结清了大部分运费,但由于老吴未及时与承运司机结清运费,承运司机对货物进行了扣留。考虑到运输货物具有时效性,该物流有限公司向承运司机垫付了老吴欠付的5万元,该行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。



第三人代为履行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四条

债务人不履行债务,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,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;但是,根据债务性质、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。

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,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,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
释 法

为了保护就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,本条规定打破了债的相对性,赋予该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权利。该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,不需要考虑是否违反债务人的意思,债权人也不得拒绝。

当然,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代为履行的权利,本条对此作了除外规定,即根据债务性质、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,则第三人即使具有合法利益,也不能代为履行。此外,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,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,应当尊重该特别规定,排除第三人的履行。法律对此作出特别规定的,依照法律规定。

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后,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,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。对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,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,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,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。

来源: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

作者: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

编辑:刘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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